关于第60382797号“黄河城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802 2022-10-10 19:02:36
  • 关于第60382797号“黄河城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60382797号“黄河城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0490号

    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82797号“黄河城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794号“黄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黄河城市”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黄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2年07月25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